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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与经济低碳转型

媒体:《财经》  作者:何建坤
专业号:碳汇资讯
2016/6/23 12:25:34

2015年12月结束的巴黎气候大会通过《巴黎协定》,就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行动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成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又一个新的起点。

《巴黎协定》将极大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推进世界经济低碳转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也必须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实施,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以适应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进程,引领世界低碳发展的潮流。

一、积极适应《巴黎协定》确立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机制

《巴黎协定》确立的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制度框架,主要体现为在全球控制温升长期目标下的各国自愿合作行动。首先,协定中确定把未来全球温升控制在工业革命前水平的2℃以下,并努力控制在1.5℃以下。为此,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尽快达到峰值,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即实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而实现这一目标则以各自制定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目标和行动计划为基础。

为保证全球长期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加强各国减缓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则是每五年进行一次全球行动的总结或盘点,以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促进各国进一步更新自主贡献目标,加强行动和资金支助力度,以缩小和弥补与实现全球控制温升长期目标之间的减排缺口。

协定体现了《公约》中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区分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并将该原则体现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各个要素之中。在减缓问题上,协定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则应当继续加强其减排努力,鼓励其根据不同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

《巴黎协定》的实施将对我国带来新的挑战和艰巨任务。

新的国际气候制度虽然不是“自上而下”对各国施加强制的减排任务,使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国情、发展阶段和各自能力提出有力度的自主决定贡献目标和行动计划,全面统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环境与减缓CO2排放之间的关系,不至于使限控CO2排放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刚性制约。但另一方面,全球实现控制温升不超过2℃(甚至1.5℃)目标,全球未来总的碳排放空间将受到严重制约,必须大幅减排,世界各国都会面临碳排放空间不足的挑战。在保护地球生态安全和全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下,世界各国的自愿合作行动也都必须不断加大力度,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体现出为全人类共同发展的责任担当,从而加快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低碳转型。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碳排放大国,未来减排目标和效果将备受关注。全球紧迫的控制温升目标,使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已不可能再沿袭发达国家以高能耗和高碳排放为支撑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在当前《巴黎协定》实施“自下而上”自主减排机制下,必须自觉加快经济低碳转型,形成促进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决不能固守传统的高碳发展路径。

《巴黎协定》所确定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和行动计划,将极大地促进世界经济的低碳转型。实现全球控制温升不超过工业革命前2℃目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尽快达到峰值,到2030年需由2010年的500亿tCO2下降到400亿tCO2e,而按当前各国INDC目标汇总后,2030年排放仍将上升到550亿tCO2,到2030年距实现2℃目标下的排放情景尚有约150亿tCO2的减排缺口。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不断更新和强化各自INDC目标和行动。各国都要实现发展与降碳的双赢,就必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促进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由于能源消费的CO2排放占全部温室气体排放约三分之二,因此全球低碳化发展的核心即在于推动能源体系的革命性变革,要大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控制能源消费量;同时加强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在保障能源供给的同时减少CO2排放。

二、加快推进国内能源革命和经济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

巴黎大会之前,我国提出有雄心、有力度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目标,包括2030年单位GDP的CO2强度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达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以及CO2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等目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征,又展现了付出极大努力的积极行动。我国当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需求和CO2排放在一定时期內仍有合理增长。

要实现“发展”和“降碳”的协调共赢,关键在于提高单位能耗和单位碳排放的产出效益,也就是较大幅度降低单位GDP的能源强度和CO2强度。所以我国提出单位GDP的CO2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有别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下降目标。但从减排力度上看,我国今后单位GDP的CO2强度每年下降速度要保持在4%以上,发达国家虽然是总量绝对减排,但由于其GDP增速缓慢,根据其INDC中总量下降目标折算其单位GDP的碳强度下降速度,基本上都达不到4%,尚低于我国下降的力度。

我国提出2030年左右CO2排放总量达峰目标,即意味着在强化“强度”下降目标的同时,要进一步控制CO2排放总量的增长,实施“强度”和“总量”的双控机制,促进CO2排放达峰。其后进一步再实施与发达国家类似的排放总量下降目标。

实现CO2排放的峰值,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转折点,这意味着届时经济增长而化石能源供应不再增加,两者实现完全脱钩。这也意味着国内资源和环境严重制约形势的根本改变,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国内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我国2030年左右CO2排放达到峰值时,要早于发达国家CO2排放达峰值时的发展阶段,届时潜在经济增长率仍将保持着相对较高的水平,所以也必须持续保持较高的GDP的CO2强度下降水平,需要更强有力的节能和能源替代力度。

2030年左右CO2达峰后,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能源需求仍会继续有所增加,但能源总需求增长将依靠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满足。因此,实现2030年非化石能源比例达20%左右目标,是对CO2排放达峰的重要支撑。据测算,2030年非化石能源装机将达约13亿千瓦,相当于目前我国发电装机总量,而且仍需继续以年均6%-8%的速度增长,在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同时,加快替代原有化石能源消费存量,促进CO2排放量的绝对下降。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都将是发达国家所远不能及的。

当前我国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产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和行动的实施。“十三五”期间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钢铁、水泥等高耗能原材料产品将达峰值,煤炭消费量也将达到峰值,单位GDP能源强度仍将保持较快下降的趋势。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幅度将达45%-50%,超过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对外承诺的40%-45%的下降目标,这也将为完成2030年比2005年下降60%-65%的INDC目标奠定基础,并为将来不断更新和强化INDC减排目标创造条件。当前要以积极的INDC目标为引导,加快经济转型和结构性改革,发挥CO2减排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协同效应,实现经济发展、环境改善、节能降碳的协调共赢。

为实现全球长期减排目标,巴黎大会决定各国于2020年前制定并提交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以共同努力实现全球长期目标。我国当前也正在研究和制定2030年能源革命战略和中长期低碳发展战略,需要和《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相结合,超前部署,以适应全球能源变革和经济低碳转型的潮流,在世界范围内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发挥主动和引领作用。

三、探索并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新模式

《巴黎协定》确立了在《公约》指导下确立的以各国自愿和自觉的合作行动为基础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新制度框架。一方面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对于“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的空前共识和合作应对的共同政治意愿。另一方面,机制设计上体现激励各国“自下而上”地确立有雄心的目标和行动计划,而非“自上而下”强制性分配责任义务,体现了摒弃“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转向“共和博弈”的合作共赢。协定中各方利益诉求都得到了平衡反映,谈判各方也都体现了建设性和灵活性,体现了全球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各方自身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新制度框架也旨在推动各国经济的低碳转型,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协调统一,实现“发展”与“降碳”的双赢,同时强调各国在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共同合作,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共赢。

《巴黎协定》的达成,意味着国际气候治理模式的新转折,也开启了世界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起点。

日渐紧迫的地球生态危机对人类社会的切实威胁,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都难以独立应对,也不能独善其身,全球和全人类共同命运取决于世界各国共同的合作行动。建设全人类命运共同体,各国自愿和自觉地采取行动,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成为全球道义的制高点。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各国都需要承担和国情、发展阶段和自身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体现为人类共同利益的责任担当。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继续率先减排的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助,在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互惠共赢的合作进程中,发达国家多一些共享,多一些担当,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应对能力,有利于推进全球合作进程,实现《巴黎协定》确立的控制全球温升幅度、保护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长期目标。

习近平主席等150多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巴黎气候大会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为巴黎气候大会成功提供政治推动力,也展现了世界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强烈的政治意愿。习近平主席讲话中,不仅就“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做了全面阐述,而且提出要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作为一面镜子,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创造“三个未来”。即各尽所能、合作共赢的未来;奉行法制、公平正义的未来;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我国积极推动巴黎气候大会取得成功,就是以习主席提出的新理念为指导,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习主席关于全球治理理念和模式的探讨,将对落实《巴黎协定》后继的谈判和合作进程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也会在其他领域的全球治理中有重要影响。

《巴黎协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机制和新进程,均有待于从2016年开始的后续谈判中解决。

《巴黎协定》是平衡各方基本立场和基本利益诉求,相互展现建设性和灵活性的产物,总体上促进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但各方对协定中相关条款的理解、解读以及实施行动的细节等仍会有较大分歧。我国当前需要组织力量,就《巴黎协定》中有关全球1.5℃温升目标、各国INDC目标与全球盘点、资金技术与透明度等相关问题开展综合性和前瞻性研究,研究今后落实协定谈判的立场和策略,继续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展现我国为全人类共同发展的大国责任担当,并借鉴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和经验,探索和发展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推动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作者为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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