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31日颁布车船税法实施办法,乘用车税额从目前的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计征,并依照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税额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办法,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乘用车税额略有降低或维持不变,排气量为2.0至2.5升(含)的乘用车税额略有提高,占总量6%的2.5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有较大提高,体现了节能减排和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
办法还规定,在北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据此统计,2012年北京市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将比2011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约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70%。
据悉,由于新办法规定车船税按排气量计征,因而不同排气量乘用车享受两个月减征税款额度有所不同。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1.0至1.6升(含)减征70元,1.6至2.0升(含)减征80元。
此外,为支持北京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发展,对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税额维持不变。
值得关注的是,除国家法定减免车船税外,北京市在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的减免税范围内,为缓解北京市交通压力,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对公交客运和公路客运车辆给予了免税优惠;为减轻农民负担,还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全额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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