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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适应目标决议草案

媒体:原创  作者:碳汇基金会
专业号:碳汇基金会
2025/11/22 20:48:46

主席关于……的建议

CMA议程项目8(a)与适应有关的事项

关于适应的全球目标

版本21/11/2025 3:00

决议-/CMA.7

全球适应目标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会议;

忆及《巴黎协定》第二条,

又回顾第2/CMA号决定。5和3/CMA。6,特别是其第22段,

还回顾《巴黎协定》第7条第1、2、4、13和14款,

回顾《巴黎协定》第9条,

又回顾第1/CMA号决定。3,第18段,

进一步回顾第19/CMA.1号决定,

回顾《公约》和《巴黎协定》的相关条款和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不同国情,

1.重申与适应方面的全球目标有关的事项为常设议程项目,并将继续列入第六十四届(2026 年 6 月)及以后各届附属机构会议和第八届(2026 年 11 月)及以后各届《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议程,除非《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另有规定[1]

2.呼吁所有缔约方确保在《巴黎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规定的温度目标范围内采取的适当适应措施符合不同的国情、需要和优先事项,并符合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背景;

3.表示感谢各附属机构主席所提供的指导和秘书处对阿联酋——贝伦关于衡量实现第2/CMA.5号决定第9-10段所述指标进展情况的工作方案所开展的工作的支持;

4.表示深为赞赏为支持阿联酋——贝伦工作方案[2]下的技术工作而召集的专家们为这一进程所作的努力和奉献精神,并认为他们的最终潜在指标清单[3]是一种知识产品;

5.决定结束阿联酋——贝伦工作方案;

6.通过附件所载的贝伦适应指标;

7.强调贝伦适应指标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非惩罚性的、促进性的、全球性的、尊重国家主权和国情的、国家驱动的,这些指标不应造成额外的报告负担,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而言,不应作为缔约方之间比较的基础,不应成为障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公约》和《巴黎协定》下资金的条件;

8.还强调贝伦适应指标不产生新的财政义务或承诺,也不产生责任和赔偿;

9.申明贝伦适应指标旨在为跟踪适应行动和进展的国家办法提供信息,不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制定新的义务、基准或评价标准,不建立全球标准化方法或数据收集程序,也不建立任何合规框架,不得损害任何缔约方的立场或暗示接受与国情或《公约》和《巴黎协定》的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素;

10.回顾CMA4第3号决定第10(c)段。CMA5第2号决定第13段。CMA6第3号决定第5段和第21段,并强调跨领域考虑的重要性,包括承认儿童、青年、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非洲人后裔和移民对适应的贡献,并强调必须考虑性别、人权、代际公平和社会正义以及参与性和完全透明的办法;

11.鼓励缔约方酌情斟酌情况,包括与相关从业人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测试贝伦适应指标;

12.请缔约方将CMA5第2号决定第9至10段中概述的目标和贝伦适应指标纳入其报告和规划进程,并酌情在相关情况下利用这些指标,包括在两年期透明度报告、适应信息通报、国家适应计划、国家自主贡献和国家信息通报中使用这些指标;

13.回顾CMA6第3号决定第22段,并强调贝伦适应指标将成为全球盘点的投入来源,包括通过缔约方提交报告;

14.回顾CMA5第2号决定第44至45段,其中要求适应委员会、专家咨询小组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向各缔约方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以协助其实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复原力框架》并就此提交报告。相关支持包括依据《巴黎协定》第13条[4]所指的透明度框架行动与支助的模式、程序和指南中的第109(a)段,开发相应的表格格式;同时推动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复原力框架》纳入国家适应计划,以及地方和区域层面的监测、评估与学习机制和行动中,包括通过国家适应计划技术指南[5]予以落实。

15.请适应委员会分析CMA5第2号决定第9段和第10段分别提到的专题指标和维度指标的信息,结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的主题和维度具体目标,包括两年期透明度报告、适应信息通报、国家适应计划、国家自主贡献和国家信息通报所载的执行手段,以评估全球适应目标下的进展和未来的全球盘点;

16.请秘书处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前准备一份技术文件,供《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第八次会议(2026 年 11 月)审议,内容涉及CMA.5第2号决定第 9 至 10 段中概述的目标以及贝伦适应指标,该文件应(1)考虑这些指标的使用情况;(2)包含与全球适应目标相关的现有适应信息综合报告流程的图谱;(3)确定协同作用以及差距和可能填补这些差距的方式;(4)分析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复原力框架下汇总贝伦适应指标的指南、工具和方法。

17.请全球环境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实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包括通过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

18.还邀请绿色气候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实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并确保该框架与国家适应计划以及监测、评估和学习系统保持一致,作为其准备和筹备支持方案的一部分;

19. 还请适应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实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并确保该框架与国家适应计划和监测、评估和学习系统保持一致,以此扩大实施国家适应计划中确定为优先事项的适应项目;

20.认识到气候变化影响、脆弱性和适应内罗毕工作方案下的工作在支持响应缔约方因实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而确定的知识需求的进程方面的作用;

21.决定根据上文第11至12段所述的经验和下文第23段所述的技术工作,制定《贝伦——亚的斯适应愿景》,其中包括缔约方开展为期两年的政策协调进程,旨在根据《贝贝伦——亚的斯适应愿景》为实施《贝贝伦——亚的斯适应指标》制定指导;

22.同意根据《贝伦——亚的斯适应愿景》开展的工作将由附属机构共同开展;

23.请各附属机构开展关于改进贝伦适应指标的元数据和方法的技术工作,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2027年11月)审议,包括通过设立一个技术工作组为这项工作作出贡献;

24.邀请适应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和其他有关的《UNFCCC》组成机构和有关进程的代表参加上文第23段所述的技术工作;

25.吁请国际组织和机构在必要时支持上文第23段所述的技术工作,并通过方法、数据标准和元数据等方式加强贝伦适应指标的实施;

26.强调根据CMA6第3号决定第29段提到的巴库适应路线图开展的工作应使《UNFCCC》适应架构保持一致,并利用已组建机构和工作方案,包括适应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和内罗毕工作方案的任务和产出,避免工作重复,并强调需要与区域适应网络合作;私营部门和研究机构认识到各种行动者在实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7.同意在巴库适应路线图框架下的工作应涵盖CMA5第2号决定第38段所列各项要素,重点在于落实《巴黎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全球适应目标,并回应《巴黎协定》第二条第一款(a)项所述温控目标所带来的影响。

28.回顾CMA6第3号决定第29段,并决定根据《巴库适应路线图》开展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巴黎协定》温度目标的背景下,使适应行动与适当的适应反应保持一致,确保国家和全球适应战略和行动反映温度目标范围内不同变暖增量所产生的风险和需求;

(b)加强执行CMA5第2号决定第9至10段所概述的指标;

(c)加强知识共享;

(d)根据《巴黎协定》第9条第1款和第10-11条,确保获得用于适应的执行手段,以获得充足、可预测和可获得的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包括发达国家缔约方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支持;

29.决定《巴库适应路线图》第一阶段(涵盖2026-2028年)应侧重于初步执行路线图下的活动,包括每年由附属机构主席在秘书处支持下组织两次讲习班,一次在会期举行,一次在闭会期间举行,并由秘书处编写一份技术文件,旨在提高适应能力,在《巴黎协定》第二条第一款(a)项的背景下,根据不同国情加强合作,促进适应规划和实施;

30.请缔约方在2026年2月28日之前通过提交门户网站[6]提交关于讲习班重点和上文第29段所述技术文件的意见;

31.强调不应提出单一的适应办法作为默认的、优越的或普遍适用的途径,认识到反映各国国情、优先事项和需要的、由国家主导的、因时制宜的多样化适应办法在实现全球适应目标和加强全球气候复原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32.决定在2029年第二次全球盘点之后,作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审查的一部分,对贝伦适应指标进行审查;

33.还决定各附属机构应在2026-2027年制定并商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气候适应能力框架》审查的职权范围;

34.注意到第CMA7第-号决定第x段[7],其中决定…{新的适应融资目标}

35.请秘书处执行本决定的有关规定;

36.注意到上文第15、16、24和29段所述秘书处将进行的活动所涉预算估计数;

37.要求在有财政资源的情况下采取本决定中要求秘书处采取的行动。

 

附件

衡量实现CMA5第2号决定第9-10段所述目标进展情况的适应指标

1. 适应是因地制宜的,全面掌握适应进展需要因地制宜的信息,这些信息可酌情通过指标分类反映出来。缔约方可根据本国情况和背景确定此种分类的类别和程度。指标可酌情按下列方式分列:

(a)社会类别,如CMA6第3号决定第21(d)段、FCCC/SBSTA/2024/7号文件第41(i)段和FCCC/SBI/2024/13号文件第79(i)段所述,可包括人口和社会经济特征,如脆弱性、性别、年龄、残疾、种族、社会经济地位、土著人民地位、移徙者地位以及儿童和青年;

(b)与气候有关的灾害(这一类别保持灵活,以反映各国面临的不同灾害),其中可能包括洪水、干旱、气温升高、风暴、旋风、山体滑坡和其他极端气候事件,缔约方可考虑目前面临或未来预计面临的所有气候灾害;

(c)地理特征,考虑到不同的自然和区域情况,包括沿海地区、岛屿、山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三角洲、河流流域和冰冻圈地区;

(d)生态系统,其中可包括陆地、内陆水域、山地、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以及适用的和CMA5第2号决定第9(d)段所述的其他有关生态系统;

(e)行政和结算层级,可包括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以及城市和农村地区;

(f)适应措施类型,如增强复原力和改造;

(g)CMA5第2号决定第9段提到的专题部门,为此鼓励缔约方(1)分解CMA5第2号决定第10段所述的维度目标指标,酌情反映每个专题部门的全面适应周期特征,并(2)酌情考虑在专题目标指标下按专题部门分列,以把握不同专题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

(h)CMA5第2号决定第9段所述指标的分组成部分,其中可包括9(b)粮食和农业目标指标,按农业类型分类,包括作物、畜牧业、渔业和农林业;9(c)健康目标指标,视情况按疾病分列;9(d)生态系统目标指标,酌情按生态系统服务分类;9(e)基础设施和人类住区目标指标,按基础设施类型和住区类型分列;9(f)消除贫困和生计目标指标,根据情况按贫困水平、收入群体和社会保护措施分列。

2. 下文第3 - 13段所列指标包括CMA6第3号决定第21(c)段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以便确保全面评估CMA5第2号决定第9至10段所述目标的进展情况。

评估具体目标9(a)下进展情况的指标如下:大幅减少气候导致的水资源短缺,增强对水相关危害的气候适应能力,实现气候适应型供水、气候适应型卫生设施和人人享有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

(a)考虑到相关气候灾害强度和/或频率的水资源压力程度,包括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b)用水效率水平,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c)在不同变暖情景下能够抵御气候相关危害的关键水和卫生基础设施系统所占比例,视区域和情况而定,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d)根据不同的变暖情景酌情制定和实施了气候适应计划的流域和冰冻圈总面积的比例,适用于各区域和情况;

(e)使用具有气候适应能力的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服务的人口比例,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使用的人口比例;

(f)使用安全管理和具有气候适应型的环境卫生服务的人口比例,包括作为适用情况下适应行动的结果;

(g)为改善和扩大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服务,使受气候变化影响特别严重的人口和相对于需要的脆弱群体得到服务而采取的措施的程度;

(h)可提供饮用水的环境水质良好的水体比例,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的水体比例;

(i)为应对与水有关的危害,在采取适应措施以确保人口安全的情况下,每10万人中在计划搬迁过程中得到支持的人数。

4. 评估具体目标9(b)下进展情况、实现气候适应型粮食和农业生产以及粮食供应和分配、增加可持续和可再生生产以及人人公平获得充足粮食和营养的指标如下:

(a)利用与适应气候变化有关的做法和技术进行粮食和农业生产管理的面积所占比例;

(b)在粮食和农业领域根据需要实施支持适应气候变化的知识转让、研究与发展和推广服务体制框架的程度;

(c)粮食和农业生产管理下的退化地区的程度,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d)粮食和农业生产管理区的粮食和农业产量水平,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e)公平获得充足粮食和营养的人口比例,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适应行动获得的比例。

5. 评估具体目标9(c)下的进展、实现抵御气候变化相关健康影响的能力、促进适应气候变化的保健服务以及显著降低与气候有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特别是在最脆弱社区)的指标如下:

(a)将与气候影响有关的死亡率与反事实死亡率进行比较,包括作为适应行动或适用的早期预警系统覆盖范围的结果;

(b)气候敏感传染病的发病率水平,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c)与气候影响有关的发病率与反事实发病率的比较,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d)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中能够获得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支持的比例;

(e)气候卫生服务在与气候有关的事件期间和之后保持满负荷运转的程度,相对于事件发生前的服务能力;

(f)在不同变暖情景下(视区域和情况而定,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能够抵御气候相关危害的卫生设施百分比;

(g)由适应措施支持的基本卫生服务的覆盖范围,以确保在气候相关事件期间和之后的连续性;

(h)获得与适应气候变化和健康有关的能力建设支持的保健从业人员比例。

6. 评估具体目标9(d)下进展情况、减少气候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加速利用基于生态系统的适应和基于自然的解决办法,包括通过管理、加强、恢复和养护以及保护陆地、内陆水域、山地、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的方法,指标如下:

(a)向依赖这些生态系统的人口提供服务的气候适应型生态系统所占比例;

(b)为增强复原力和服务而采取适应行动的生态系统区所占比例;

(c)生态系统的复原力水平,包括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的复原力水平;

(d)生态系统的威胁状况水平,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e)物种的威胁地位水平,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f)根据缔约方酌情报告的信息,对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适应行动和基于自然的解决办法所产生的气候影响的适应能力、复原力和脆弱性的水平。

7. 评估具体目标9(e)下进展情况的指标如下,即提高基础设施和人类住区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抵御能力,以确保为所有人提供基本和持续的基本服务,并尽量减少与气候有关的对基础设施和人类住区的影响:

(a)已执行的包括气候变化适应措施和在地方一级保持持续参与的住区升级方案所占比例;

(b)易受气候相关灾害和其他极端事件影响的基础设施和人类住区迁至更安全地点的比例。

8. 评估具体目标9(f)下大幅度减少气候变化对消除贫穷和生计的不利影响,特别是促进对所有人采用适应性社会保护措施取得的进展的指标如下:

(a)贫困人口的水平,包括酌情作为适应行动的结果;

(b)易受气候影响地区能够获得社会保护服务的人口比例;

(c)考虑气候风险管理方面并能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社会保护制度的水平。

9. 评估目标 9(g)下进展情况的指标,即通过制定适应性策略来保护文化实践和遗产地免受气候相关风险的影响,并依据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地方知识体系设计气候适应型基础设施,具体如下:

(a)在传统、当地或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实践指导下,在不同变暖情景下实施了适应措施以增强对气候相关灾害抵御能力的濒危文化和自然遗产遗址和要素的百分比,并酌情按有形和无形文化要素分类;

(b)通过数字化保护和恢复措施,以及将可移动遗产储存在气候韧性设施中,保护不受气候影响的文化遗产比例;

(c)在不同变暖情景下(视地区和情况而定)针对气候变化相关危害制定了适应措施和应急准备计划的文化遗产和遗址所占比例;

(d)为提供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定期培训而建立体制安排的程度,这种培训应酌情纳入传统、当地和土著人民知识的指导;

(e)以文化遗产为重点、与土著人民和/或当地社区保持持续接触的气候适应措施的百分比。

10. 评估目标10(a)下影响、脆弱性和风险评估进展情况的指标,以实现目标10(a)下规定的成果——到2030年,所有缔约方都对气候危害、气候变化影响以及面临的风险和脆弱性进行了最新评估,并利用这些评估的结果为其制定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规划进程和/或战略提供信息;到2027年,所有缔约方都建立了多灾种预警系统、减少风险的气候信息服务和支持改进气候相关数据、信息和服务的系统观测——如下:

(a)建立多灾种早期预警系统的水平;

(b)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情景,酌情对气候灾害、气候变化影响以及面临的风险和脆弱性进行评估的水平;

(c)建立多灾种监测和基于影响的预报系统,包括监测站的水平;

(d)每10万人中通过地方政府或国家传播机制获得预警信息的人数;

(e)在预警后通过先发制人的疏散措施得到保护的受气候相关灾害影响或有遭受气候相关灾害风险的国家中人口的百分比;

(f)为减少风险和系统观测而建立气候信息服务的水平,以支持改进与气候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服务;

(g)使用气候风险信息和根据不同全球变暖情景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的程度,以便酌情为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规划进程和/或战略的制定提供信息。

11. 到2030年,所有缔约方都制定了国家驱动、性别敏感、参与式和完全透明的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规划进程和/或战略,酌情涵盖生态系统、部门、人民和脆弱社区,并将适应纳入所有相关战略和计划的主流,评估目标10(b)规划下实现其成果的进展情况的指标如下:

已制定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以及规划进程和/或战略的现状;

(b)已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适应计划、政策文书和规划进程和/或战略的状况;

(c)是否存在以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知识和地方知识系统为依据的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规划进程和战略。

12. 用于评估目标10(c)(实施)进展情况的指标,旨在衡量各缔约方在实现以下成果方面的进展:到2030年,所有缔约方在国家适应计划、政策与战略的实施方面均取得实质性推进,从而有效减轻目标10(a)所列评估中识别出的关键气候危害对社会和经济造成的影响。具体指标如下:

(a)相对于计划实施的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和战略的实施程度;

(b)每10万人中与气候有关的灾害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数,包括因适应行动而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数;

(c)可避免的损失节省的净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适应行动节省的净额;

(d)根据CMA1第18号决定附件第四、五和六章的相关情况酌情报告的气候适应资金数额,按同一决定第123、125、133和134段所列参数(视情况而定)分列的数额,其中包括发达国家为实施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规划进程和/或战略而提供和发展中国家收到的气候适应国际公共融资额;

(e)根据CMA1第18号决定附件第四、五和六章的相关情况酌情报告为适应气候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按同一决定第127、136和138段所列参数(视情况而定)分列,其中包括发达国家提供的、发展中国家为实施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和规划进程和/或战略所需和收到的气候适应技术开发和转让支持;

(f)根据CMA1第18号决定附件第四、五和六章的有关情况酌情报告适应气候的能力建设,按同一决定第129、140和142段所列参数分类(视情况而定),其中包括发达国家提供的、发展中国家为实施国家适应计划、政策工具、规划进程和/或战略所需要和收到的气候适应能力建设支持。

13. 评估目标10(d)(监测、评价和学习)下实现目标成果的进展情况的指标如下——到2030年,所有缔约方都设计、建立和实施了一个监测、评价和学习国家适应努力的系统,并建立了充分实施该系统所需的机构能力:

(a)与需求相关的国家适应努力监测、评价和学习系统的设计程度;

(b)国家适应努力监测、评价和学习系统的运作程度;

(c)定期公布关于国家适应努力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价和学习结果的水平;

(d)将监测、评价和学习系统的结果纳入国家适应努力的程度;

(e)充分运作国家适应工作监测、评价和学习系统的机构能力水平。

 


 

[1] 1 Decision 3/CMA.6, para. 28.

[2] 根据FCCC/SBSTA/2024/7号文件第43段以及FCCC/SBI/2024/13号文件第81段的相关内容。

[3] 该文件可通过以下链接查阅:https://unfccc.int/documents/649629。

[4] Decision 18/CMA.1, annex.

[5] LEG,2025。《国家适应计划技术指南:制定与实施国家适应计划的更新技术指南》。波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可访问 https://napcentral.org/nap-guidelines 获取。

[6] https://www4.unfccc.int/sites/submissionsstaging/Pages/Home.aspx.

[7] 题为“全球互助行动:团结全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定草案,拟提交于《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第七次会议议程项目2(c)项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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