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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气候因素纳入环境影响评估:来自拉丁美洲和亚洲的经验教训

媒体:原创  作者:碳汇基金会
专业号:碳汇基金会
2026/4/1 14:02:46

艾米莉·布拉德恩 山姆·布克曼 陈蒂凡妮

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网站[1]

2026年3月30日

环境影响评估是环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确保决策者在批准项目前了解其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估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作气候减缓和适应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

环境影响评估首次于1969年根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引入,如今已融入全球180多个法律体系。国际法院最近的咨询意见确认,环境影响评估是各国尽职调查义务的核心要素,旨在防止重大环境损害,包括对气候系统的损害。然而,在国内层面,明确提及气候变化的环境影响评估法律相对较少,气候影响在实践中的考虑程度仍不一致。

本报告通过考察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以及东亚、南亚和东南亚20个主要经济体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填补了全球南方地区的研究空白。作者通过确定支持者是否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估流程的不同阶段评估项目的气候变化影响(即减缓或适应相关影响)、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否被累计评估,以及在相关情况下是否必须将范围3排放纳入该排放评估,来评估气候变化是否以及如何被纳入这些体系。他们还概述了诉讼在这些国家中澄清或执行气候评估义务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对气候评估问题“沉默”或薄弱的地区。

分析发现整合不均且常常有限,气候问题常被狭隘且晚期纳入决策。然而,一些制度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将气候变化更全面地纳入全球影响评估流程。为了改善决策、降低法律风险并将项目批准与各国的国家和国际气候承诺保持一致,需要更明确的法定要求和更好的技术指导。国际对话同样必要,因为政策制定者、机构和法官在全球仍面临类似挑战。

建议

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议,以支持立法者、监管机构及相关公共机构、项目业主、项目融资提供者及法官,使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项目和政策与国家及国际气候承诺保持一致:

  • 立法者应通过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估立法和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对气候影响进行评估。
  • 监管机构和相关公共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技术指导,使气候影响评估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得以落实。
  • 项目业主应在影响评估流程的范围界定阶段向主管部门寻求明确说明,因为气候评估义务尚不明确。
  • 项目融资提供者应将气候影响评估视为环境和人权尽职调查的核心环节,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估已处理重大排放和气候风险(包括在相关情况下的间接排放和增强韧性措施)。
  • 面对关于环境影响评估法律义务解释问题的法官,应考虑其目的:识别、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从而在影响发生前进行解释。他们还应考虑不断演变的气候相关尽职调查标准(包括海外法院的标准),确保决策者有意义地考虑可预见且可能产生的重大气候影响。

[1] DOI:10.21953/researchonline.lse.ac.uk.0013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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