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首次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诞生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成为国际社会开展国际合作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基本框架。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
#57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对国际社会共同减排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路线图。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正式生效,到2018年12月,共有192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在议定书上签字但并未核准,之后退出了《京都议定书》。
#58
《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巴黎协定》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威胁做出全球性回应,实现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将全球温度升幅控制在2℃以内;并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制在1.5℃。截至2018年12月,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共有184个。
#59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建立的政府间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以科学问题为切入点,在全面、客观、公开和透明的基础上,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以及如何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进行评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提供科学支持。
#60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于1995年3月在德国柏林举行,此后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已举行25届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和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书,并做出促进有效执行“公约”所需的决定,包括体制和行政安排。
#61
《清洁发展机制》:《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的机制之一。它允许缔约方与非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62
《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的核心减排机制,转变了以往一贯的先谈判减排目标再向下分解的“自上而下”减排机制,而是各缔约方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下,基于各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气候变化温控目标的各自目标行动计划,并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执行各自减排义务。
#63
附件Ⅰ国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Ⅰ列出了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所有成员国,以及“经济转型”(参建该词条)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不含阿尔巴尼亚和前南斯拉夫大部分地区)。默认情况下,其他国家称为非附件一国家。根据《公约》第4.2条(a和b),附件Ⅰ国家具体承诺,到2000年要个别或共同地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回复到1990年水平。
#64
附件Ⅱ国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Ⅱ列出了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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