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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本为纽带促进生态与市场对接

媒体: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伟, 张海峰
专业号:碳汇资讯
2019/11/19 8:32:23

我国生态资源非常丰富,但与市场的对接还很不顺畅,导致绿水青山在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过程中存在障碍。这样既不利于生态资源的价值转化,更不利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脱贫致富,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生态产权资本运营作为现代生态市场化的实现方式,在生态与市场的对接中无疑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以资本为纽带,对生态资源进行确权、评估,进而实现流转,将有利于生态与市场的对接,从而提高生态市场化的效率。

我国生态与市场对接仍存在不足

目前来看,我国在推动生态市场化方面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生态产权制度建设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生态产权所有权人模糊、所有权与使用权没有完全分离、所有权主体不到位或不履责等。

二是生态资产评估不够全面科学。具体表现为生态资产评估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导致有些生态资产评估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从而缺乏权威性;有些生态资产评估没有将生态服务价值纳入进去,从而导致核算不完整等。

三是生态资产产权市场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生态资产产权一级市场逐步建立,二级市场有待发展。虽然在相关政策推动下,我国生态资产产权逐步实行了协议转让、招标转让、拍卖转让和挂牌转让等,为一级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生态资产产权的信托、证券化等次级交易方式尚未普遍引入,限制了二级市场的发展。

四是生态市场化相关服务体系不完善。生态产业目前还处于起步期,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需要信用担保机构、专业性金融机构等的支持,但目前生态资产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机构、收储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并不充分,使得相关服务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是生态市场化实现方式较为单一。具体表现为生态产权参与的较少,主要是传统的“生产—销售—资金回笼”实现方式,属于生态产品生产经营,而不是生态产权资本运营。与生态产品生产经营相比,生态产权资本运营是适应经济资本化发展的现代生态市场化实现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资本对生态产权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实现快速发展。

六是生态市场化的保障监管机制缺乏。具体表现为保障生态市场化的相关法律不足,缺少专业审判机构如生态法院。就国际经验而言,设立专业法院是一种国际趋势。例如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就设立了类似的法院。同时,全民所有生态资产监管机构尚未明确,不利于其经营目标的实现,会影响其市场化进程。另外,生态资产交易监管机构也未明确,不利于生态资产交易的规范运作,会影响生态资产市场的发展。

以资本为纽带提高生态市场化效率

为推动生态资源与市场的对接,提高生态市场化效率,更好地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大力加强生态产权制度建设。通过确权登记和有偿使用制度等的建立,明晰不同类型生态产权关系,推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确保全民所有权主体到位履责,确保使用权主体自主生产经营。

二是积极推行全面科学的生态资产评估。有必要引入或培育权威的生态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引进高水平生态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加快生态资产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程。同时,亟须健全生态资产评估制度,细化生态资产评估准则,出台生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规范,强化生态资产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弄虚作假。

三是建立健全生态资产产权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生态资产产权一级市场,不断扩大生态的覆盖面,积极推行市场出让方式。建立健全生态资产产权二级市场,丰富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引入多种交易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机构、外商投资机构,采取措施活跃二级市场。尤其是需要在生态资产产权市场中不断引进金融市场手段,促进生态资产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四是健全生态市场化的相关服务体系。当前亟须健全生态市场化的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机构、产权收储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例如,设立生态产业信用担保基金。生态产业开发项目多为中长期项目,投资风险较高,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提供担保。该基金为政策性担保基金,由政府提供支持,同时需要建立资本金补充制度和系统的代偿补偿制度。

再比如,设立生态产业信贷银行。虽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设立生态产业信用担保基金比起设立生态产业信贷银行,能够调动的金融资源更大,成本也更低。但是,生态产业信贷银行仍然有其优势,主要表现为专业性强、资金到位快、贷款成本低、贷款期限长等。

此外,还可设立生态产业投资基金。生态产业一般具有区域性、有限性的特点,相关地区发起设立生态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技术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很有必要。从国际经验看,私募有限合伙制生态产业投资基金更有利于责权利的划分和决策能力的提升。

五是不断丰富生态市场化的实现方式。需要总结、完善生态使用权的市场转让方式、抵质押融资方式、证券化方式、信托方式、租赁方式、托管方式、回购方式、存储及借贷方式、入股投资方式等。同时,积极探索生态市场化新的实现方式。

六是完善生态市场化的保障监管机制。有必要出台生态资产流转法,也需要对已有法律不适应生态市场化的条文进行修订。同时,也可以考虑设立生态法院,可以先与地方法院合署。经过授权,确定具体部门承担全民所有生态资产监管的职能,或者单独设立专业的机构,专职负责生态资产交易监管工作。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自然资源资本化及对应市场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张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张海峰,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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