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合法、规范、高效运行,实现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条 项目部和国际部负责基金会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综合部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资金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根据《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生态环境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贫困地区;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由项目部门或专项基金执委会提出项目意向和预算,经秘书长办公研究同意后商请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推荐项目申请单位并通报其上级部门,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实施主体的特殊项目通过基金会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明确申请要求。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基本情况、目标、产出、进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筹措、项目管理、成果验收方式、宣传推广计划、预期效益。碳汇造林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相关实施造林等资质。项目实施的土地,应具有相应的土地性质及合法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部门或专项基金执委会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研。
第十条 预算超过100万元的限定性项目和超过50万元的非限定性项目,秘书处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由专项基金资助的限定性项目,由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决定立项,经秘书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理事长核准;由非限定性基金资助的项目,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理事长批准。涉及公开募捐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提供募捐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推行项目负责制,项目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运营通畅、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三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项目执行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所实施的项目负责,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配合基金会项目部门或基金会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部门实行项目监管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按合同的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提请基金会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门按照秘书长批准的验收方式组织项目验收并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对不合格的项目,项目部门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采取组织项目返工等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格要求,费用自行负担。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其监管机构,列入基金会项目实施失信黑名单,取消其参与项目实施和监管的资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项目部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在预算范围内对项目支出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基金会将对有关单位追缴违法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调增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增理由,有项目监管单位的由其提出意见,项目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与相关方协商解决。需基金会另行增加支出的由项目部门提出增加理由和处理意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数额较大的要报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决算工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及时准确上报项目信息。项目部门要对项目信息进行定期分析并报告秘书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 适宜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进行设计、开发、管理和检查验收的项目,项目部门应提出相应要求,并将重要核心指标纳入信息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门要充分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渠道宣传项目的进展及其成效,展示项目各方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负责将项目全过程形成的项目立项批准手续、项目合同、项目方案、项目照片(视频材料)、验收报告(或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并制成电子档案加以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11月6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