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基金会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基金会信息公开执行“主动披露、坚持有利、有限例外”的原则,即基金会主动披露应予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坚持做到公开的信息不对任何集体或个人构成危害;基金会有权不披露那些公开后弊大于利的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办法予以公开)
1、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
2、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秘书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7、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8、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9、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10、公开募捐情况;
11、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开)
(1)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区、受益人群、起止时间、合作伙伴、筹款方式等;
(2)项目募集款物计划及其使用计划等;
(3)与项目活动相关的新闻、视频及照片等。
2、项目定期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
(1)重大活动、进展及变动信息;
(2)项目实施进度;
(3)资金筹集及使用进度;
(4)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三)不宜披露的信息
1、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
2、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理事、监事、员工、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3、其他信息:内部信息,如内部通讯录、工作签报、请示等;与相关机构的交流信息;理事会决策过程信息,如理事、监事个人观点等;纪检监察审计财税司法等调查信息;其他基金会认为披露后有可能对公众或基金会利益不利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管理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当确保捐赠人、合作机构和受益人等及时准确获取。根据工作需要,试点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配合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信息公开效果。
(一)目标受众
社会公众、捐赠人、受益人、媒体和政府机关等。
(二)公开途径
基金会信息公开以“基金会官网(www.thjj.org)”、基金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以及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作为信息公开主要发布媒介。
基金会基本信息纸质文本置于本基金会住所地指定位置,可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 公开程序
1、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2、基本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由综合处承担,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汇总、整理、上报、公开及保存等;为便于工作,经秘书长授权的一般性工作活动信息,可由承办处室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
3、项目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由承办处室承担。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初审公开内容后报秘书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本办法公开途径予以发布;涉及项目财务信息,应由财务处复核后,方可公开。
涉及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4、其他规定
(1)捐赠人有权获取与其捐赠相关的详细信息内容,基金会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2)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进行有效管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基金会的信息,违规者将依照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经 2018 年 12 月 27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